关于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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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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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的探讨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大量关于案件的信息都存储在手机、硬盘、存储卡等设备或存储器中,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科学的提取和检验,从中寻找出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记录等有价值的信息,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对指控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本文主要探讨了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时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检验鉴定  何谓“电子证据”?在学界有着“狭义说”和“广义说”的区分,狭义说认为电子证据即是在计算机系统中电子化、数据化形式

2、的证据,广义说则认为电子证据不应仅限于计算机系统中,而应包括一切电子设备形成的证据材料,何家弘教室将其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设备形成的一切证据”。无论如何定义,不可否认的是,相交与其他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是抽象的,不是实体,并且很容易受到改变或污染,随便几个操作就可能让电子证据面目全非。同时,电子证据不是独立的存在着,而是寄宿于磁带、U盘、硬盘、光盘、存储卡等各种存储器或介质中,所以需要专业的技术和方法进行提取和分析。  一、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遇到的问题  (一)数据格式和

3、加密方式众多。人们经常使用的音乐播放器、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脑、手机、GPS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中都保存了很多了图像和文字信息,特别是手机和电脑中使用的各种软件也都有着自己的文件格式,而这些图像和文字信息的格式都取决于这些电子设备或软件的设计开发商,而且多数都有特殊的加密方式,要想获取其中的信息,必须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软件。据统计,我国手机的型号大约是7000种以上,而这些手机中数据存储或加密方式都不同,因此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一款可以将不同类型手机中的信息提取出来的数据采集系统。  (二)电子证据的地位还未收到充分重视。我国新修改的

4、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单列出来,这从成文法的角度确立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身份,但在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远没有达到如物证那样常态应用的程度,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书证”的司法惯例仍层出不穷。  (三)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多数侦查人员还没有认识到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不熟悉电子证据提取和收集的方法,没有利用电子证据收集案件信息的意识,同时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人员在案件发生时又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最后导致忽略甚至无意中损毁了很重要、有价值的、对案件有帮助的电子证据,从而延误了案件

5、的侦破工作。  (四)对电子证据的反侦查意识和手段提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检察机关可以利用电子证据来侦破案件,而犯罪分子也学会了如何隐藏、加密、删除、伪装各种信息,如利用各种可以擦除数据、信息隐匿、数据伪装、数据加密的软件,这种类型的软件可以很容易得从互联网上免费下载或购买,极大地方便了犯罪分子掩盖和销毁电子证据,更有犯罪分子还会在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中设置病毒,如果电子设备出现了不正常的操作,系统可以自动销毁重要的文件,这极大的阻碍了司法机关的取证工作。  (五)取证人员能力参差不齐。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取证、检验、鉴定起步较晚,

6、现有电子证据取证人员多由网络技术人员兼职,或是其他业务类别人员转行,大多没有进行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是流程规范学习理解不深入,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电子证据案源较少,缺乏工作经验,对专业取证工具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造成电子证据取证、检验、鉴定的发展和水平不平衡,取证人员能力也参差不齐。  二、解决方法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提高电子证据意识,培养专业的检察人员。一方面必须对取证人员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使其掌握先进的取证技术和侦查知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律和流程规范,以便更有效率的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工作。另一方面,要对侦查人员进行定

7、期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重要性的认识,避免有些侦查人员因不会识别电子证据、提取电子证据而导致电子证据被忽略、损毁。取证人员要加强和侦查人员的交流,这有利于取证人员准确掌握侦查人员需要的电子证据,进而选用合适的电子证据提取方法,在海量数据中进行针对性的查找,准确、快速地获取有效的电子证据。  (二)遵循电子证据取证和检验鉴定原则。电子证据具有存储介质多样性、容易修改、容易复制等特点,因此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检验、鉴定时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1)无损原则,即对电子证据的任何操作都不能损害电子证据本身的客观性;(2)不使用原始证据原则,

8、即应及时对电子证据存储介质进行备份,之后的读取、分析等操作都应在备份件上进行,保证原始存储介质始终保持在无损状态,且能重复克隆备份,具有客观性;(3)记录操作内容,即在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检验、鉴定的操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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