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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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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甲方:中山大学学生处乙方:(姓名、专业、学号) 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的通知》(中大外〔2007〕1号文),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一、乙方获得甲方的推荐前往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交流学习,期限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27日止,共12天(自出国(境)之日起计算)。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的派遣和管理。二、甲方承担的责任:1.向乙方提供出国(境)交流在学习方面的咨询。2.指导乙方办理出国(境)手续。3.向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乙方的材料。4.指导办理乙方在国(境
2、)外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 三、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1.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2.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机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交流学习必要的准备。53.接受甲方对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标准。4.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的所有材料。5.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与本校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6.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自行负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如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7.乙方赴国(境)外学习发生的所有费用根据项目规定承担。乙方赴国/境外学习期间仍按甲方的收费标准承担有关学杂费。在交流期间,乙方所获得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乙方自主支配。8.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境)交流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学习所在单位的规定,保证执行本协议规定各项条款。由于乙方本人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95.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在国(境)
4、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研究,交流期满按时回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改变交流内容,交流期满不能按时回校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10.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交流计划;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11.在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四、在乙方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根据管理需要,甲方指定老师为本交流项目的联系人。(此项由甲方填写)五、本协议适用范围:凡申请并获得甲方推荐参加由甲方联系、组织的各种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的中山大学全日制学生。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5、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山大学学生处代表签字: (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5学生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自己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本人在此向中山大学承诺在(国)境外期间,遵守中国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
6、、法规,遵守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道德和社会风俗,认真学习,注意健康和安全,经常与中山大学保持联系,并按时回中山大学完成学业。本人向中山大学保证:本人自行承担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对自己在国(境)外期间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不向中山大学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学生签名: 日期: 联系电话(手机): 5 亲属*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前述的《中山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学生姓名)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学生姓名)与本人为
7、 关系,本人向中山大学保证:本人及(学生姓名)同意自行承担(学生姓名)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学生姓名)在国(境)外期间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不向中山大学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亲属签名: 日期: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 说明:1.亲属填写顺序为:(1)家长或配偶;(2)成年兄弟姐妹;(3)其他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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