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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调整的思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标依据】为加快推进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多渠道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置房期房回购的定义】安置房期房回购是指市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启动的可获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专项资金贷款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的,根据安置小区回购时点的市场
2、评估价,由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对安置房期房实行回购的一种安置方式。第三条【工作原则】安置房期房回购遵循自愿原则;可以实行全额回购,也可以实行部分回购。安置房期房全额回购后,安置对象仍需住房的,可自行通过市场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房票”购买限价商品房。安置房期房部分回购的,申请回购面积不得少于40㎡;根据安置小区房源情况确定保留公寓安置的面积、套型,保留的公寓安置面积、套型应当经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同意;并由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与安置对象签订补充协议,在3原协议约定的安置小区内予以安置。保留公寓安置相应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暂扣款,根据申请回购
3、面积和保留公寓安置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四条【价格及奖励的确定】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根据《丽水市中心城市北城农民安置控制规划》确定的安置小区,按期房回购方案确定的时点评估市场价,综合确定安置小区的期房回购年度价格,结算时应扣回原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廉购价或优惠价;期房回购年度价格由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适时公布。安置对象实行安置房期房回购后,不再选择通过“房票”购买限价商品房的,给予安置房期房回购款10%比例的奖励;安置对象实行安置房期房回购后,选择通过“房票”购买限价商品房的,给予安置房期房回购款5%比例的奖励。第五条【回购标准的确定】实行安置房期
4、房回购的,应当签订安置房期房回购协议。回购面积的确定:根据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或依政策可安置的面积确定申请回购面积;回购价格的确定:按期房回购方案确定的时点评估市场价,综合确定安置小区的期房回购年度价格;回购房款的计算:回购房款金额=回购面积×回购单价。第六条【房租计付】实施安置房期房回购的,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按安置房期房回购方案公布当年的标准一次性计付安置对象6个月临时安置费。第七条【人口增长增加安置面积的处理】3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的,且已根据人口结构确定安置面积并签订公寓安置协议,在安置房分配前因人口需增长增
5、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安置房期房回购。第八条【生效时间】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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