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优秀法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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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度优秀法援案件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未知  更新时间:2013-12-1116:18  浏览次数:5265  曾某劳动争议案【案件类型】民事【案由】劳动争议【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辉【案情简介】曾某是从遥远的湖北省来温州谋生的务工人员。自2011年9月13日开始,曾某便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下料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曾某在下料车间操作切料机时,左手食指被切料机割伤。2012年7月5日,经温

2、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负伤。2012年7月24日,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其后,曾某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核算工伤待遇时,他发现了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己本来能一次性享受4万元左右的工伤待遇,但他现在只能领到2万多元。原来,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虽然给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却不是按照他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费,因此,曾某只能领到2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直到此时,曾某才得知自己的合

3、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后,曾某多次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曾某的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工资工资为2871元;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已为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双方约定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1786元基数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违法,不需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其后作出了鹿劳仲案字(

4、2012)第348号仲裁裁决书。曾某对裁决不服,遂于2012年12月23日,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申请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曾某的援助申请之后,特指派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陈艳辉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接受此案后,首先与曾某本人进行了详细交谈,以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同时,因为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曾某实际工资水平是多少、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交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待遇差额等问题。援助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认为,根据曾某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

5、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以及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得出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因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缴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给曾某造成工伤待遇损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与曾某的工伤待遇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应补足差额后赔偿曾某。所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基于上述法律分析,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之后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取

6、了曾某的身份信息、暂住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伤待遇核定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起诉书、证据清单,于2012年12月26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同时,为了曾某能早日享受工伤待遇,陈律师陪同曾某一起到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办法,但是,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领导态度蛮横,对曾某及

7、陈律师的协商要求根本不予理睬。曾某与陈律师商量,鉴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态度,放弃和解的想法,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维护权益。2013年1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曾某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871元;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他们以1786元基数标准为曾某办理社保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补足差额。针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辩解,陈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

8、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曾某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但是,根据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确认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曾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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