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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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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和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第四条规定“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第五条规定“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备案条件和标准(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
2、的单位应予备案: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4、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予批准: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5、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6、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所需材料(一)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备案,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二)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备案,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
3、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5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处务会提出处室意见并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如需经过专家论证的许可项目,由主管副厅长确定并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二
4、)需要征求有关处室意见的,由厅办公室批转给相关处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和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lj.gov.cn)。拟批准的申请和备案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八、备案时限备案时限为13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结果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5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5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
5、和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流程图不符合条件退回如需经过专家论证的许可项目,由主管副厅长确定并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备案项目公告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发放备案证明文书拟备案项目公示主管副厅长签批有关处室会签处务会集体研究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受理申报材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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