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本科插班生考试专插本)民法复习按考纲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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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广东本科插班生考试——民法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二、试卷内容比例民法总论和人身权占总分的25%;物权和侵权责任占总分的35%;债权总论与合同占总分的40%。三、试卷题型比例选择题占总分的45%;非选择题的占总分的55%。四、试题难度比例容易题、中等难度题、难题分别为30%、50%、20%。参考书目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二版。识记:对所列知识要求知道其内容及含义,并能在有关问题中识别和直接使用。理解:对所列知识要求理解其确切含义及

2、与其他知识的联系,能够进行叙述和解释。应用:对所列知识要求能在实际问题的分析、综合、推理和判断等过程中应用。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和效力(识记)一、民法的概念:1.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民法包含了商法内容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民法通则》第二条即采用了广义的民法的概念。狭义的民法不包含传统商法以及婚姻法的内容。)2.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

3、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的编撰从而形成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罗马式》《德国式》实质意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选择题:P66.1.二、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性的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适用规制的平等(不享有法外特权)(3)权利保护的平等2.人身关系的特点:(1)非财产性(不能用金钱衡量);(2)专属性(不能随便转让)

4、;(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3.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P76.26)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P75.19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三、民法渊源:51是指民法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宪法2.民法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3.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4.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一、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效力: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6条:“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2.空间上的效力: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1)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及其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中国的

6、领土、领空、领海以及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国外的船舶、飞机等。(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颁布的民事法规:在其管辖区内有效。3.对人的效力:通常对下列范围的人有效(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2)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有效。例外: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交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P53.1司法豁

7、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兔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从国际惯例上看,民事(包括经济)的司法豁免权有限制和完全性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至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管辖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

8、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被告人反诉的,外交代表必须参加诉讼,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领事保护权属于司法豁免权。★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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