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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2011年造价员基础理论知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一、考试简介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专业;(2)安装工程专业。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二、考试方式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各专业统一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单项选择题60题、多项选择题20题,总分100分。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不同专业分类编制试题,考试时间由各行业、各地方有关管理机构自
2、行确定。题型多为工程造价编制应用实例。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较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知识架构及课时大体安排:知识架构课时安排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2小时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小时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3小时4、建设工程造价构成2~3小时5、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方法4~5小时6、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3~4小时7、建设工程招
3、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2小时8、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2小时9、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1小时合计20小时第1章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本文来源:考试大网大纲要求:(一)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二)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第1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一、建筑法《建筑法》实施的时间1998年3月1日。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81(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4、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8项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
5、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4)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从业资格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
6、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单位直接选定施工企业)。禁止行为:提倡总包,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承包承包单位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且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分包:总承包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全部转包,肢解转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三)建筑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注: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
8、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设施工企业(施工单位)81改正。(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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