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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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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综合风险保险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化解信用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发卡欺诈、盗用风险损失、信用风险损失、部分收单欺诈风险损失,降低呆坏账处置成本,提高我行信用卡经营应对风险能力,总行个人金融总部(银行卡业务)或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市场竞争与业务发展需要及财务预算安排,开展信用卡经营风险损失的综合保险业务。为规范信用卡经营风险损失综合保险业务运作,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开展信用卡经营风险损失综合保险业务,必须遵从有关金融监管规定,遵从我行有关服务采购评审制度和流程,以及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依法合规。凡与我行开展综合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社
2、会第三方机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的义务。第三条信用卡经营风险损失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必须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用卡经营风险损失,开展保险业务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四条信用卡经营风险综合保险是呆坏账核销这一化解经营风险损失主要渠道的有效补充。购买保险服务后,我行各级银行卡经营管理机构并不能放弃对风险损失的积极追索,并不免除对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第二章信用卡经营风险综合保险业务基本原则第五条下列信用卡经营风险损失可以列入综合保险保障范围:(一)信用卡发卡业务信用风险损失1.由于信用卡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破产)、死亡、失踪、其他历史因素(如丧失诉讼时效)等原
3、因,获取核销证明文件困难,或账户金额较小、组织核销操作成本很高,或继续追收成本高而效益低的风险损失账户。2.经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商后,其他可以纳入信用风险投保范围的损失账户。(二)信用卡发卡业务欺诈/盗用风险损失1.伪卡交易(counterfeit)损失:指信用卡本身非发卡银行发行而纯属伪造,或卡本身由发卡银行发行但被人盗取机密信息伪造并交易造成的损失。2.非法冒用(account-takeover)损失:指欺诈者获取了真实持卡人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并假冒真实持卡人对卡账户的信息进行变更(如致电先修改账单地址,再申请挂失,要求发卡银行按新地址邮寄补发新卡),接管或掌控了真实持卡人的账户,
4、并用非法接管的信用卡账户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3.未达卡(neverreceivedissueormailnon-receiptfraud)损失:指信用卡在邮寄中被盗取致使持卡人未收到信用卡,欺诈分子利用盗取的信用卡进行欺诈交易造成的损失。4.虚假申请(applicationfraud)损失:指通过盗取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申请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资料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交易所造成的损失。5.卡遗失/被盗(lost/stolen)损失:指合法持卡人信用卡遭盗窃或遗失后向发卡机构办理卡片挂失生效前48小时内,由于被他人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消费信用、转账结算
5、,造成的持卡人信用卡内资金损失、挂失费用以及重新制卡的工本费。6.非面对面交易(MO/TO)损失:也称卡不在场欺诈交易(card-not-presentfraud)损失,指真实持卡人、卡片均不在交易现场,欺诈者以各种方式获得真实持卡人信用卡数据信息后,通过电话、传真、邮件、互联网等渠道欺诈性使用信用卡所造成的损失。(三)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损失包括因商户恶意倒闭,商户与持卡人合谋进行信用卡套现,通过洗单、侧录、受理伪假卡、卡号测试等方式进行欺诈,以及由于EMV问题造成的收单风险损失。具体如下:1.商户恶意倒闭风险损失:不法商户在收单机构开设了看似合法经营的商户收单账户,受理银行卡,当收到
6、大笔清算款项后商户立即关门,故意破产,负责人也马上销声匿迹,使收单机构承担此后的退单损失,导致银行卡经营损失。2.合谋套现风险损失:是指因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现金行为而产生损失。3.洗单风险损失:是指与收单银行签署了有效商户协议的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通过这种方式,可能将欺诈或非法交易合法化,并给收单银行造成风险损失。4.侧录风险损失:指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与特约商户合谋、在特约商户POS机具中安装银行卡信息窃取装置,或直接侵入有关银行卡数据信息存储系统,窃取磁道信息制作伪卡
7、进行交易,导致收单行遭受损失。5.合谋受理伪假卡或卡号测试风险损失:指收单商户与不法分子合谋,在商户处集中使用伪假卡或失窃/被盗卡进行交易,或通过卡片生成软件生成信用卡号、测试卡号的有效性后、在商户处进行欺诈交易,最终给收单行造成损失的风险。6.EMV问题造成的收单风险损失:在我行收单系统未完成EMV改造之前,国际信用卡组织以未进行EMV改造为由而被转嫁承担的收单业务风险损失。7.商户操作失误造成的收单风险损失:因商户操作失误或因违反有关操作规程,造成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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