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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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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扣分标准北京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扣分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涂改、仿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牌证、驾驶证的;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使用涂改、仿造、挪用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或指使、纵容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严重的; 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
2、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车队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夜间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 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的机动车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的; 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驾车时使用失效的交通管理证件的; 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
3、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割带掉头、转弯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一般的; 逆向行驶的;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4、; 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机动车白天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的; 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一般的; 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违反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的;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三环路内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农用运输车无牌证行驶或在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的; 进主路的机动车或在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5、不按规定让行的; 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超过30公里的; 行经路口时左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的; 前方道路受阻时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的; 前方道路受阻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前方道路受阻时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的; 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的; 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夜间在设有中心隔离或划有中心双黄线的道路上逆行行驶的;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掉头的; 设有禁左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不按规定开启灯光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
6、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发生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发生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货运汽车不安规定载人的; 实习驾驶员不按规
7、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带挂车的汽车的; 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违反规定在公交车道内行驶或穿行的; 拖拉机在三环路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农用运输车超速行驶或在三环路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行经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非机动车先行的; 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查阅寻呼机信息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在人行横道内左转弯的; 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白天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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