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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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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
2、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招标图相对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变更和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
3、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第一条结合我市工程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重大变更:(1)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2)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且该项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3)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4)涉及提高
4、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5)工程实施金额超过财政核定金额的;(6)累计变更超过原合同金额20%的。(二)不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1)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的;(2)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的;(3)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20万元以上的。(三)不属于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额变更需备案:(1)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累计变更额超过
5、10万元的;(2)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的;(3)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100万元的。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职责第一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备案的提出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法定代表人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第二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变更工程量和变更估算金额,提出工程变更处理意见,向市住建局申报工程变更备案。第三条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重
6、大工程变更备案进行会审,确定是否通过工程变更备案,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由财政评审对其合理性实施预审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应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第四章工程变更处理程序第五条发生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备案。第六条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需要紧急实施的工程变更、小额变更及发生第四条(四)、(七)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可事后备案。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变更备案时应统一填写《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一)。第八条事前备案处理程序:(一)一般变更的事前
7、备案(1)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填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附件二),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及相关材料;(2)市住建局收到材料后应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3)市住建局将已备案的项目情况和未能备案的项目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收到的相关备案情况如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住建局。(4
8、)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变更。(二)重大变更的事前备案(1)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交工程变更相关材料,市住建局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2)提交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后,建设单位抽取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出席论证会,并同时进行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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