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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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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
2、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减实信用的原则(1)平等原则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减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
3、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8民法通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
4、衡。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此外,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合伙企业、创作作品的非法人单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也是民事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5、。(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身利益以及特定的权利。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一)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根据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财产权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
6、、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38民法通则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三)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
7、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权为特定的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四)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谓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谓原权。(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这是按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
8、主体的权利,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六)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的。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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