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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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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
2、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二)负责
3、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第三章问责的范围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一)一般情形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
4、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7、发生
5、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8、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10、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11、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1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1、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
6、令稽查、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3、被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4、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第十一条问责的种类:(一)责令改正并检讨;(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三)留用察看;(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第十三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
7、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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