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首届标杆单位遴选活动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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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首届标杆单位遴选活动工作方案一、申报条件和范围(一)基本条件(否决项)1、在安徽省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2、市场占有率或经济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发展潜力良好。3、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较大以上有效旅游投诉案件,未引起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未受到省辖市及以上相关部门的通报和罚款以上行政处罚。4.服务(产品)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在省内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5.在营业场所的醒目处做出服务质量承诺,公开企业服务标准,

2、且公开的标准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企业负责人质量第一意识较强、理念先进,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运行,制度完备,企业质量文化富有特色。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企业推行较为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二)评分标准(评分项)评分标准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最终评分将根据制定完成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打分,按照分值高低排序,经三部门会商后确定最终获奖单位名单。二、申报范围申报范围为安徽省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以及其他符合申报

3、条件的相关旅游企业(企业规模较小,但旅游服务质量确有特色,或符合扶贫政策规定且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旅游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由当地旅游、质监部门联合特别推荐,纳入申报范围)。三、工作程序(一)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填写《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质监部门和文明办提出申请。(二)初审推荐。市级旅游、质监部门和文明办负责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初审意见,加盖三部门单位公章,并联合将汇总后的

4、标杆单位推荐名单、申报材料报至省级旅游和质监部门和文明办。(三)复审核定。省旅游局会同省质监局、省文明办组织专家根据标杆单位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结合社会舆情信息,按照从高到低的得分排序提出标杆单位的建议名单,由省旅游局和省质监局、省文明办联合确定复审名单。(四)结果公示。省旅游局和省质监局、省文明办联合对外公布标杆单位公示名单,设立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被公示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五)联合发布。省旅游局和省质监局、省文明办结合公示情况,联合审

5、议确定标杆单位名单,纳入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四、监督管理(一)各级旅游、质监部门和文明办对全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二)省旅游局和省质监局、省文明办负责监督管理标杆单位的服务质量承诺和执行标准,受理社会各界对企业违反承诺的反馈。(三)对于申报材料不实、未公示和未履行承诺、服务质量水平明显降低、消费者投诉剧增或居高不下、未能持续推进质量提升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称号。(四)标杆单位应认真总结、分享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6、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发挥标杆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五)各级旅游、质监部门和文明办要组织宣传推广标杆单位典型经验,开展培训交流和对比提升活动。综合运用各项政策,对标杆单位进行鼓励和扶持,在实施激励促进政策及各类质量品牌和旅游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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