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闲置土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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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闲置土地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2002年9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2、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

3、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

4、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七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九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

5、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

6、续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

7、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8、(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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