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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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三

2、)工程管理情况。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

3、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九25)《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

4、规定之一:(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或GB/T15776-2006)。(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八条 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

5、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办沙字[2003]41号)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1。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地区的,按上述特殊地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第九条成林标准乔木林:郁闭度≥0.2。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达到以上成林

6、标准的面积为成林面积。第十条小班保存标准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25(包括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和损失面积)。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指未成林小班内苗木保存株数达不到保存基本合格标准的面积。不核实面积:指上报面积中实际并不存在和核查验收不认可的面积。损失面积:指因征占用、自然灾害、复耕等造成原退耕地块已损毁的面积。植被配置类型保存标准保存合格面积标准保存基本合格面积标准乔木林郁闭度≥0.2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一般地区:70%≤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

7、区:60%≤株数保存率<65%灌木林覆盖度≥3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株数保存率计算:乔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灌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

8、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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