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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03月18日15时57分65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经济适用” “房地产”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登记机构: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两局制定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
2、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1.初始登记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1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1.2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
3、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附住房保障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原件);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 1.1.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 1.2(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2.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2.2申请人应当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的关于新建房屋所有权初
4、始登记的文件。 1.2.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经济适用住房”。 2.预购经济适用住房预告登记 2.1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购房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2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选房确认书(原件) (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原件); 2.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明:产权为共同共有、合同载明的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和“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
5、权),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房屋的,可获得%的转让总价款”字样。 3.转移登记 3.1(预购房屋转移登记) 3.1.1经预告登记的预购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预告登记记载的预购人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权利人。 3.1.2申请人应当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的关于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文件。 3.2(新建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3.2.1因新建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3.2.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
6、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选房确认书》(原件); (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或者《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五)《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明:产权为共同共有、合同载明的同住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和“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5年内不
7、得转让或者出租”、“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房屋的,可获得%的转让总价款”字样。 3.4(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 3.4.1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利人和住房保障机构。 3.4.2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4.3房地产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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