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栖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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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塘栖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因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塘栖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塘栖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有利于提升塘栖城区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二、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具体为:广济路社区圆满路鱼

2、桥区块、塘栖路里仁桥节点、塘栖路塘乾公路交叉口节点、圆满路预制厂节点、圆满路张家墩路交叉口节点、今胜区块、塘栖印刷厂弄、塘栖剧院中医院周边节点。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11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

3、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塘栖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评估机构确定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补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

4、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的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以塘栖镇政府依法认定并经公示确定的结果为准。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11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

5、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50%的货币补偿款在被征收人取得塘栖镇政府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二)房屋产权调换1、安置房源:异地现房安置,安置地点一是水岸锦城;安置地点二是锦绣名邸;安置地点三是春满小筑;安置地点四是市南安置区块。安置户型面积有63㎡、86㎡、90㎡、96㎡、110㎡、113㎡、160㎡等,具体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

6、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3、安置用房在本方案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安置用房的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靠原则执行,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上靠、下靠面积;安置房房号最终根据公开摇号确定。(三)临时安置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如下执行:1、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15元/㎡·月,搬家费为15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7、搬家费按一次计发。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15元/㎡·月,搬家费为1500元/户。11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止。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二次计发。(四)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1、选择货币补偿的(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补助2000元/㎡。(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

8、货币补偿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货币补贴。(3)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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