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登记延续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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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餐饮登记(延续)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小餐饮登记(延续)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

2、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经本级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承担食品药品业务的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统称为“县级食药监部门”)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覃塘区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小餐饮。六、申请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七、办结

3、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1.咨询电话:0775-48614062.投诉电话:123310775-4656488十一、办理地址、时间1、办理地点: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厦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窗口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季)小餐饮登记(延续)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

4、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部门(或者食药监管机构)的政务服务窗口1.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并提出是否受理和现场核查的拟办意见。2.窗口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限2个工作日)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必要时必要时现场核查机构(食品餐饮股)1.组织现场核查;2.出具现场核查的总体结论。(限4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县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批股1.窗口首问负责人整体审核,并提出是否准予登记的拟办意见;2.窗口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限3个工作日)1.制证(包括:决定书和登记证);2.告

5、知(送达)、信息公示和共享。(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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