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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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职称工作水平、公信力和权威性,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工作(一)修改完善评价标准和方式方法1.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经相应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组织协调,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本行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2.建立符合不同行

2、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模式。要在稳步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基础上,结合本系列人才的特点,采取量化赋分、面试答辩、考评结合、隐评(完全隐蔽申报人员信息)、业绩评价、分段评审等多种评价模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是否具备申报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二)加强评审(聘)委员会管理253.加强“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建设。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于5月底前,继续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入“评委库”。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

3、律不得参加评审(聘)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4.根据评审权限,严格组建评审(聘)委员会。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各高等院校仍组建评聘委员会。各高级评审(聘)委员会在例会前,须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本年度的专家评审(聘)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各中、初级评委会参照执行。5.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部门)、地区的

4、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程序、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专业一律不得受理;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推荐单位、部门和地区相关人员责任;各评委会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参评人员的材料必须经过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双重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提交到评委会评审。6.25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在组织评审(聘)前5个工作日,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学科组设置、例会时间、例会地点、所需专家数量和参评人员名单等。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抽取评审(聘)委员会组

5、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书》,批准成立本年度评审(聘)委员会,确定例会时间。7.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评委会例会时间表,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例会的,必须以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和新例会时间等,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8.各评审(聘)委员会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通过比例内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9.各评审(聘)委员会例会期间要邀请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督,评委(聘)会评审结果无纪检监督员签字的,不予核准。10.

6、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要在评审(聘)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评审结果,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联合下发公布评审结果通知,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不含高等学校)。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25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11

7、.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在接收评审材料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热情接待,文明服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材料的清点、分类、整理工作。要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掺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三)严格规范申报程序12.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聘)委员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13.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

8、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审(聘)委员会。各系列评审(聘)委员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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