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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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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覃塘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覃政办〔2016〕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
2、办法。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第三条 在覃塘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四条 覃塘区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包括:9(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工程。(二)小型堤防:包括三级以下河流堤防工程(10年≤防洪标准<30年)、护岸工程(防洪标准<10年)。(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
3、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五)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六)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截(排、灌)水沟(渠),农田防护堤工程等。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9(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
4、)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划界。(二)小型堤防划界主要包括淹没区划界、堤防管理和配套设施划界。(三)小型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坝(堰坝)、渠道]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四)小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统)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五)农村饮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坝、蓄水池、水厂)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前池、压力管、厂房、升压站)划界、电站管理和配套机电设
5、备的划界等。(七)山塘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八)水土保持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护岸挡墙)划界和配套排水渠系工程划界。第三章 确权原则9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原则认定:(一)凡属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集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三)私人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私营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按不同权属予以
6、确定:(一)确认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分别确定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水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水利站。(二)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投入工程建设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确认为私营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投资者。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申请,按照调查、审查、登记、复核、核准等程序进行。9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登记机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核
7、准、发证机关。 (一)确权调查 第九条 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产权程序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乡镇人民政府对《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
8、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提请上级部门审查。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区9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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