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溺水身亡 诸被告无责不赔偿【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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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诸被告无责不赔偿作者:农晖  发布时间:2011-09-2711:52:09        一、案情        2010年6月18日上午,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到校后未到放学时间便翻越学校围墙逃课,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名同学相约到山弄的水塘游泳,后杨国来与杨廷先(另案死者)不幸溺水。当天下午6时42分,学校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立即组织部分教师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打捞工作,因水域太大,且溺水的具体位置不明确,直到7时40分才将溺水的杨国来打捞上来,经“120”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认为其子

2、到校读书,学校应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其子在课间和其他同学离开学校到山塘游泳没有制止,导致其子溺水死亡的事件的发生,学校对此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远猛小学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管理单位荣劳中心小学及教育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协商索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4568.2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另查明,2010年6月18日是星期五,是学校正常上课日,死者杨国来时年10岁,系该校二年级学生,其父亲杨京保与母亲杨金

3、兰常年在广东务工,杨国来则由其爷爷、奶奶监管。该校的上课时间安排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点30分上课,11点放学(学生放学后立即离校回家),下午2点30分上课,5点放学(学生放学后立即离校回家)。        二、审判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4、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儿子杨国来在事发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六位同学擅自到山弄的水塘游泳溺水身亡。杨国来作为一名十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正常上课期间没有到学校上课,而是与其他同学到山弄的

5、水塘游泳是其家长没有履行监护的义务,最终溺水身亡,其家长对此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被告远猛小学作为原告儿子就读的学校,已在校园显眼的位置上悬挂了《学生安全警示牌》,并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对学生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且事发当天,当学校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学生溺水事件后,立即组织教师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打捞、营救等工作。因此,原告儿子溺水死亡与被告远猛小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远猛小学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荣劳中心小学系远猛小学的开办单位,被告靖西县教育局是荣劳中心小学的行政主管单位,两被告对远猛小学已尽到

6、了监督管理之职责,对原告之子的溺水死亡亦没有过错,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114568.2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杨京保、杨金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1元,由原告杨京保、杨金兰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杨京保、杨金兰不服,在上诉期限内向百色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正确,理由不能成立。一、上诉人的孩子2010年6月18日下午确实是先到学校,在学校无教师授课,班级无人管理的状况下,因无知而与另外五位同学溜出学校

7、到山塘嬉水而发生溺水事故。原判以乡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对学生非法调查的笔录材料和经过诱导出庭作证的小孩证言以及在法庭并未确定现场目击的农连胜证言作为确定杨国来在事故发生当天下午没有到校上课,而是与同屯的五位同学擅自到山弄水塘游泳溺水身亡,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判认定远猛小学已在校园显眼的位置上悬挂了《学生安全警示牌》,并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对学生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到开庭当天学校并没有向 法庭出具其悬挂警示牌的位置。三、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实2010年6月18日下午有两位证人亲眼目击六位小学生是到校后

8、才离校出来,之后才出事故的。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只是猜疑和估计,毫无证据证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对上诉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进行分析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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