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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11-1218:56出自:科技局 河南省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设立河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为规范和加强转化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处于
3、产业化前期、经过培育能实现产业化并形成产业规模的成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转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转化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转化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转化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审定并联合省财政厅下达转化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负责转化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转化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
4、等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预算安排; (二)参与转化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工作; (三)审定下达转化资金预算,并拨付项目经费; (四)会同省科技厅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成立转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转化项目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办公室由省科技厅有关领导、总工程师和计划处、高新处、社发处、基成处以及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
5、新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转化项目支持对象主要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等院校、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转化项目支持范围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节能与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支持的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定的
6、高新技术领域,农业高新技术领域除外; (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属于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三)处于成果转化阶段,生产技术成熟,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审定、检测或用户认可(其中药品、农药、电子信息等需要行业许可证类的项目,须获得新药证书、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资格等有关文件); (四)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7、(五)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前景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或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优先支持获国家和省资助的重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项目、留学归国人员成果转化项目、创业投资等股权资本注入的项目。 第九条 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的资产及经营
8、状况良好,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为5%以上;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五)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六)拥有不低于申请转化资金的自有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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