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法规书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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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1.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2.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一、票据概述

2、(一)票据的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1.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是

3、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他是汇票主债务人。(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三)票据的

4、特征与功能1.票据的特征票据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是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一类独立的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若票据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并非是证明已存在的权利(证权证券),而是创设票据权利。一般来说,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上的权利。(3)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以非金钱的其他财物为给付标的的证券,不属于票据。(4)票

5、据为债权证券。票据关系实质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因而,票据不同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5)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6)票据为要式证券。制作票据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款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7)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他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8)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而不

6、须经债务人同意。(9)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10)票据为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的债权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才告消灭。2.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而言,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的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销功能。

7、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可以相互抵销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四)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付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

8、求偿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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