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担保制度中保证期间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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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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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我国现行担保制度中保证期间有关问题探讨【摘要】保证期间是担保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决定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保证期间事关保证责任的承担实现,在保证制度中处于关键地位。保证期间制度一直是我国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综合诸多争议,本文以保证期间性质为基础,通过对比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并结合我国法规情形,对保证期间的计算起点进行简单的阐述。最后,探讨保证期间较有争议性的问题之一: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问题。【关键词】保证期间诉讼时效起算点中断【正文】一、保证期间的确立与发展:保证期间作为

2、一项法律制度为我国所确认始于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此时对保证期限的规定虽然十分简单,但已经将保证期限作为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证期间制度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至此正式确立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未依法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免责,此时保证期间制度采取的是当事人约定主义。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进一步丰富了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的内容,保证期

3、间这一提法正是在该法中得以确认。《担保法》还确立了保证期间约定主义与法定主义相结合的制度,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强制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至此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的保证退出历史舞台,保证期间真正成为所有保证合同的必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未约定保证期间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不同法律后果。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对长期争论不休的保证期间的性质问题给出了司法机关的态度。二、关于对

4、保证期间的理解和认识(一)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的性质一直是理论界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在我国《担保法》出台后,我国法学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众说纷纭。总结起来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因为保证期间届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此观点依据“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担保法》第25条六个月之规定应属特殊的诉讼时效,而第26条之保证期间则属除斥期间;第四种观点则在前述观点基础上认为保证期间是有别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一种特殊期间。3本人

5、认同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1、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区别较为明显:(1)规范目的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起源于罗马法裁判官法上出诉期限,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并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期间的设立则是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立法上向保证人倾斜以维护保证人利益的结果,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2)规范的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当事人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缩短诉讼时效,也不得预先抛弃

6、时效的适用;然而保证期间属于约定期间。(3)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4)是否适用中断、中止、延长方面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可以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而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5)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而已,实体权本身并不因此丧失;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2、保证期间亦不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

7、先存在的期间,是绝对意义上的不变期间,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与保证期间虽均会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效果,然二者规范方式、性质等大有不同。具体表现为:(1)规范性质不同:虽然二者均属不变期间,但除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而保证期间为约定保证期间,即使适用法律推定的期间,也只是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正,本质上仍当事人意思自治。(2)就期间起算点而言: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之时计算;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就客体而言:因除斥期间而消灭的,均为撤消权、解除权等形成权;而因保证

8、期间而免除的是一种可能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所指向的是请求权。(二)关于保证期间起始点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当债务人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1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未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未对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之前,保证人可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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