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宪法法律至上【共享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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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视“宪法法律至上”只依部委违法文件——湘潭中级法院判决“房屋继承登记必公证”胜诉的法律适用错误湘潭余劲2009年9月21日,我向市房产局提交:1.《登记申请书》及一份写有“本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造成法律后果,全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书;2.本人的身份证;3.房屋所有权证书(59m2);4.父母死亡证明;5.我与父同在的学校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学校很了解的其他三个继承人的情况);6.遗产分割协议及三个弟弟各分得2万多现金的收条;7.为房过户给我,他们特此提供的三份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转移登记

2、。因不服必先办“继承权公证”才受理的强硬规定而起诉:我认为被告长期执行的“房屋继承必公证”及所依据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指导意见》,附后)两个必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的文件规定,同时违反了“继承权”、“公证”、“房屋登记”等三个关联的法律规定:一.继承权:《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包括他人

3、在内的所有公民继承权的保护,宪法规定非常明确,是“依照法律规定”而非宽泛的“依照规定”。并且与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一样,所指的“法律”为狭义。宪法对继承权保护的规定包括了另一层基本含义:即公民继承权的保护只能由国家的法律来规定。所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就更无权作出尤其是与法律不相符的额外规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继承权保护的根本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护继承权,可以采取公证的形式,但国家无任何法律规定我们都必须采用。所司

4、法部、建设部通过行政公文的形式,对依法行使房屋继承权的所有登记申请人,作出必办“继承权公证”的强制性“保护”规定,首先就违宪。《继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保护继承权的专门法。由于他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也是制定其他法律涉及到继承权需要作出特别规定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继承法》是规定了用公证保护继承权内容的法律,但也仅只在第17、20条规定了完全为自愿的公证遗嘱由谁、去何处办理及其在五种合法形式的遗嘱中的优先效力。并未规定公民在行使包括房产在内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时,其真实

5、性、合法性应经公证证明后,才能得到国家的确认和法律的保护。所“继承权公证”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继承权规定的必须形式。(《联合通知》:“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的规定也与《继承法》遗嘱公证自愿的原则相抵触。)二.公证: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作为中介机构的公证处,仅是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起个证明的作用,但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由公证来决定。所《民法通则》第56条早就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

6、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里所指的特定形式,就是要经过特定的部门批准或特定的证明,公证就是该条所指的一种特定的证明形式,但必须采用,据此也只能由国家的法律来规定。如《收养法》对应当公证的规定。《联合通知》非法律,却对继承房产作了必须采取公证这一特定形式的规定,不仅越位干预了民事,而且一直与国家民事基本法律的这一规定相抵触。《公证法》第11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

7、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本条第一款,通过列举加兜底概括的形式,确立了公证法的“公证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有无必要申请公证,完全自主决定,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或强迫他人办理公证。第二款,则是对公证自愿原则的例外规定,但此种法定的“应当公证”明确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无设定权。司法部、建设部在《联合通知》设定的继承房屋等登记“应当公证”,最直接违反的就是《公证法》此条的规定,早就应停止执行并宣

8、布废止。即使国家今后认为有必要对房产继承权(登记)作出“应当公证”的保护规定,据宪法第13条,我认为行政法规还无直接的设定权。三.房屋登记: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在《联合通知》之后,并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专章。尤其该法在《公证法》颁布两年后的2007年进行了一次修正,都未将两个文件分别以加强“房产登记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为由,执行已久的“应当公证”作为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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