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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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各单位。第三条 根据矿井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等为矿井主要灾害。第四条 根据矿井主要灾害的分类和各职能部室业务范围,职责分工如下:通风队负责火灾、煤尘、瓦斯灾害的预防管理;生产技术科负责地压灾害、矿井水和地质灾害的预防管理;人劳科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管理。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

2、件和采掘工程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矿井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灾害,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制度。第六条 生产科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15日,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七条 矿井每月25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13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第八条 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矿井各职能

3、科室、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第二章 外因火灾预防管理第九条 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第十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第一十一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

4、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第一十二条 矿井在井口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建筑,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第一十三条 矿井副井井口无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第一十四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13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第一十五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

5、支护。第一十六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一十七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第一十八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一十九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第二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

6、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三章 内因火灾预防管理13第二十一条 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第二十二条 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杜绝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第二十三条 优化采

7、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第二十四条 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小煤柱,减少向邻近采空区漏风。第二十五条 沿空掘进巷道,正常情况下,每周一次测定采空区温度并取样气样分析。若出现异常,必须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进行一次钻孔气样分析。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第二十六条 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用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

8、、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第二十八条 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13第二十九条 对巷道自然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然危险区域应采用加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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