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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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

2、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11第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第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

3、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标准化等级与管理第七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11。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第八条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

4、分;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第九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评审细则,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的评审工作。第十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重新申报。第十一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11第三章评审第十二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自评、申报、组织评审单位受理审查、开展外部评审、审定评审结果、公示公告与颁证等环节。第十三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规定注册登记;(三)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2011)实施技术管理;(四)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原则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6、的安全生产事件;(五)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第十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11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打分表(作为附件)、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第十五条在自评基础上,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3)和自评报告。第十六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

7、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同意后,分别上报至组织一、二、三级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主要审核:(一)农村水电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申请单位予以补充或说明。申请单位在接到告知1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同一单位再次提出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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