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土地经营流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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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霍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意见霍政〔2009〕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原则。坚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稳

2、定并长久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流转之机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或股份合作形式进行流转,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遵循土地承包、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进行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和价格等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三)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3、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依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既要不失时机地积极引导,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又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二、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   (四)承包农户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无论采用何种流转形式,都应根据当地农业资源状况、农业生产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意愿,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选择适合本地实际土地流转形式,切忌盲目照搬。   (五)农户流转承包土地,可以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

4、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协调,从其他愿意流转农户土地或集体自留地进行调换解决,促进规模经营。   (六)受让方可以是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有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七)农户可以采用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给承包农户。   (八)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经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获得承包经营权可依

5、法流转或融资。   (九)农村土地流转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实物、实物折价款和货币,土地流转费确定时还要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维护双方利益。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应实行保底分红。   (十)实行典型引导、示范带动,县、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分别联系一处1000亩以上、1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片,逐步发展培育一批上百亩、上千亩的现代农场、现代牧场、现代渔场和现代林场。   三、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一)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6、、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等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土地,围绕市场需求,建立生产基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从今年起,县政府通过整合支农资金和安排项目进行奖励扶持,对受让土地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从事粮、油、蔬菜、茶园、桑园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县财政每亩一次性给予20元奖励;受让面积1000-2000亩,每亩奖励30元;2001-3000亩,每亩奖励40元;3001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元。对单季流转从事午季粮油生产的,奖励标准翻一番。与此同时,鼓励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到县大沙埂现代农业示范园落户投资,从今年起,入园承包者除享

7、受上述奖励外,还将享受园区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县金融部门要对规模经营给予重点扶持和授信。   (十二)流转土地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作为辅助生产管理建造简易设施的用地,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   允许受让者在流转土地上(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发展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其用地视同农业用地。但在合同中要约定,承包期满后应恢复原状,或交一定复垦保证金。   (十三)对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退耕还林后期扶持和农机补贴等项目。  

8、 (十四)跨区域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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