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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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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工程设计书1.适用范围1.1.防火安全保障是国家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国家财富和环境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本标准与规范规定了建筑物、场所和其它建筑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建立和运行各个阶段消防措施的共同要求,以及建筑物及其构件和部分、建筑结构和材料的消防技术分类。1.3.工程建设领域标准文件体系的消防标准和要求应该基于本标准要求。根据建筑标准与规范有关建筑物与设施《消防要求》部分以及由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标准文件中阐述的消防要求,对本标准进行补充和进一步明确。除本标准和规范外,应该遵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制定的法规和国家定额标
2、准:-包含任何产权形式经济项目运行消防要求的《消防安全法》;-国家标准GOST12.1.004《消防安全》;-ППБС-01《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规定的新建工程消防安全保护;-ППБРК08《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基本要求》;-行业和专项消防安全条例《电气装置安装规范》、《防爆电气设备制造规范》、《苏联国家标准》等调控消防安全问题的其它规范文件。撤离居民安置区的防火安全保障应该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ППБРК08的要求。如果本标准引用的现行规范文件废止,则应该遵照生效的标准,代替被废止的标准。1.4.对于没有消防标准的建筑物,以及高度超过75
3、m*的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Ф1.3(3.38项)建筑物、高度超过10m的其它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的建筑物、地下建筑物数量大于1的建筑物,以及特别复杂和新颖的建筑物,除遵守建筑标准与规范的消防要求外,还应该制定反映其消防保护特色,包括新增工程技术和组织措施的专门技术规范。1.5.建筑物、建筑结构、产品和材料的技术标准文件,应该包含本标准规定的消防技术特性。1.6.部分有根据地偏离本标准要求,如果有弥补这些偏差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取得了国家消防部门、在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规定清单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同意,则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根据具体项目予以准许。在设计文件内
4、容中应该规定明确企业、建筑物和设施运行消防要求满足(遵守)情况的章节(或者企业、建筑物和设施合格证)。如果订货方为消防分队配备能够提供计算水流量、人员从建筑物与设施顶层撤离的机械爬梯或者分节升降机,则设计和建设超过9层建筑物。新增消防技术的种类和数量应该取得国家消防勤务机关的同意。1.7.如果变更现有建筑物或者其中个别房间的功能用途,以及如果变更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方案,则应该按照该建筑物或房间的新用途采用规范性文件。401.8.第4、5、6、7章不适用于专门用途的建筑物(用于生产和存放炸药和爆破器材的、军用的,以及地铁、矿山坑道的地下设施)。2.主要条款2.1.在建筑物中应该规
5、定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工程技术方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在火灾危险因素威胁到人员生命和健康之前将其撤离,不管其年龄和身体状态,向外撤离到建筑物的毗连地区(以下简称“向外”);-能够抢救人员;-消防分队人员能够进入并向火灾源运送灭火器材,以及实施人员和财物抢救措施;-火灾不蔓延到邻近建筑物;-在经过经济论证的损失与消防措施费用比例前提下,控制直接和间接物质损失,包括建筑物存物和建筑物本身。2.2.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优先实施按照标准制定的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书所规定的消防措施;-遵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安全条例保护在建和辅助设施避免火灾,土建和安装工程实施的火灾安全;-
6、拥有抗灾器材并且保养完好;-在建项目和建筑工地发生火灾时,能够安全撤离和抢救人员,以及保护财物。2.3.运行过程中应该:-按照建筑物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保证建筑物养护及其消防保护器材的工作能力;-确保执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消防安全条例,其中包括《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ППБС-01;-没有按照现行标准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书,则不允许改变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在实施安装工程时,不允许采用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结构和材料。-如果建筑物或者其任何部分人员数量,或者消防负荷受到限制,即使取得了建筑物建设许可证,在建筑物内部显著部位应该布置上述限制通告,建
7、筑物的管理机关应该制定火灾预防和火灾时人员撤离的专门组织措施。3.消防技术分类总述3.1建筑材料、结构、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部分的消防技术分类的依据应该是按照助长危险因素产生及其发展的属性,即火灾危险性,并且按照抵御火灾影响及其危险因素扩散的属性,即耐火性对其进行划分。3.2.消防技术分类的用途是对结构、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部分根据其耐火性和(或者)火灾危险性规定必要的要求。建筑材料3.3.建筑材料只具有火灾危险性特征。403.4.建材的火灾危险性根据下列消防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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