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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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步行街范围)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

2、和协调工作。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管理原则)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社会秩序管理)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

3、共安全。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二)任意停

4、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划管理)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第八条(路政管理)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

5、)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

6、品广告。第十条(市容管理)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委托步

7、行街管理办公室审批。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批。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步行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灯光管理)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时,应当征求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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