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城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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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研究,现将《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市政府抄送: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完善住宅小区功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主城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

2、准(一)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是指商品房住宅小区除主体工程以外,防水、供冷、给排水、装修工程、道路、绿化、监控、楼宇对讲等小区公共部位相关配套设施。(二)所有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必须按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各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安装摄像探头,配置监控中心,住宅单元安装电控盗门和楼宇对讲访客系统。有条件的小区应将警戒系统接入公安“110”视频监控系统。(三)加强监管,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池州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池建字[2005]63号)规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以及规划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二、

3、保修范围及期限(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4、装修工程为2年。(二)监控设施、公共绿化等其他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保养)期限、方式和范围。保修期满后逐一清点,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养护,明确各方责任。二、规范配套设施维护管理(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二)相关

4、配套设施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建设单位向业主提供的《城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物业服务协议》中必须载明本规定中各项配套设施质量保修期限。(五)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或保修不及时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六)建立配套设施质量保证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项目竣工后扣留15%资金余额的50%转作配套设施质量保证金。在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5、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如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所需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七)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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