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桐庐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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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桐庐县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医疗保障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困难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

2、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第三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第四条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县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县医保经办管理。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二)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三)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

3、休费(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四)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六条下列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我县户籍,未参加我县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非我县户籍,在桐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县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和父母一方参加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期限计算至缴费所属结算年度上一年12月底)的学龄前儿童。(三)在我县的寺院佛教人士。(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参加我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时纳入我县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的参保范围。第三章费用征缴第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

4、变更、注销和基数申报等手续。第九条职工医保费、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以下统称医保费)实行全县统一征收。(一)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代扣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二)应由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中扣缴。(三)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征收;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四)应由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划转。(五)应由政府补助的城乡

5、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第十条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各类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当月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与编外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为基数,按10%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三)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

6、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四)在职职工中已退出现役的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计算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第十一条在职职工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编外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7、,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三)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四)在职职工中的已退出现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计算职工缴费基数时,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全部划入职工本人的个人账户。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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