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京兴贵和)

合伙协议(京兴贵和)

ID:13485853

大小:45.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2

合伙协议(京兴贵和)_第1页
合伙协议(京兴贵和)_第2页
合伙协议(京兴贵和)_第3页
合伙协议(京兴贵和)_第4页
合伙协议(京兴贵和)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伙协议(京兴贵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合伙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北京京

2、兴贵和畜牧养殖场(以工商行政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加录垡村村东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第七条 合伙目的: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发展畜牧养殖事业,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畜牧养殖及经营。合伙期限:17年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两个,分别是:71、桂德武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加禄街2号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1102241964030226132、张斗明住址: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3、证件号码: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桂德武以加录垡村村东窑坑废地(共计10亩)17年租赁权及原有地上建筑物作价出资45万元,总认缴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全部实缴出资45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2、合伙人:张斗明以货币出资45万元,总认缴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首期实缴出5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第六章 

4、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所有合伙人平均分配。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所有合伙人平均分担。7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张斗明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

5、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

6、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7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

7、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8、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7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