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ID:13480471

大小:32.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22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_第1页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_第2页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_第3页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_第4页
资源描述: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

2、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 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  (二)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

3、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 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4、、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布进场的船舶交易经纪人名单并建立信用等级档案。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船舶交易方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下列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  (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  (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

5、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条 交易方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若由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四)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如船舶已设

6、定抵押权);  (五)确认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对船舶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疑的内容应请有关方予以澄清。对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应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的证明材料;对涉嫌伪造或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交易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

7、解,也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  第十一条 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在船舶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8、 对未经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开具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第十三条 船舶交易方应当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