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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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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一、税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
2、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述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贷款2009年2月2日,农业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9】1号),根据该意见,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发行将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解决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根据该意见:1、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合作支持的重点是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含
3、饲料加工)的龙头企业;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丝、麻、糖、中药材等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3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育种、育苗等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型龙头企业。1、农业产业化部门向农发行推荐的重点项目有: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各级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农业补贴及其他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流通型企业的交易场所改造升级、检验检疫设备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设施农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推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的项目;信息化建设推动产业化发展的项目;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项目;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带动农户增收能力强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2、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龙头企业争取财政、税收、贸易等方面的政策,可采取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形式对贷款项目进行支持。3、各级农发行要为龙头企业提供便捷的贷款方式,简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对龙头企业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公开授信。要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
5、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龙头企业的贷款,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附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9】1号)3、《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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