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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株潭城
2、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专项规划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域规划的制定,应当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为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6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监督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实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
3、划;协调和决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市域规划; (二)依据本条例对辖区内空间管治区域进行管理; (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提出建议; (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情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
4、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拟订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局部调整草案; (二)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三)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规划选址进行协调并提出意见; (四)对各类空间管治区域的划定进行指导、协调; 6 (五)与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相关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工作机构负责做好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实施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
5、经济、交通、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各类专项规划,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包括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联席会议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编制、修编和实施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 专题会议对空间管治区域的范围、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认及其规划选址等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协调不成的,报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主要内
6、容包括: (一)城市群的发展目标与总体空间结构; (二)主要城镇、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定位; (三)生态建设以及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空间区域管治; (五)区域性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规划; 6 (六)规划实施的时序及保障措施;(七)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第十条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草案拟订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7、以及在长株潭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组织修编。 第十二条 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导致长株潭城市群总体空间结构和重要设施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局部调整的,或者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对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中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的事项进行局部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作出局部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长株潭城市群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等空间管治区域的
8、具体范围的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范围提出,经专题会议协调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6 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各类保护区、水域、郊野公园、生产防护绿地、特殊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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