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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交通人身损害存在损伤参与度时的残疾赔偿系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交通人身损害存在损伤参与度时的残疾赔偿系数(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16日)万发文[案情]曹某沿道路正常行走期间,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在地,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曹某诉至法院,诉讼中对于曹某的损伤情况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曹某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其中八级伤残的损伤参与度为15%。曹某现起诉要求张某及其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分歧]对于曹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系数,该案在处理的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提出的计算方式是八级伤残的等级计算系数为30%,损伤参与度为15%,故八级伤残应当
2、按照30%×15%=4.5%计算,九级伤残的等级系数为20%,故本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的伤残等级系数应当为24.5%。4第二种观点认为八级伤残依据其参与度应当按照4.5%计算,但在与九级伤残进行累积时,应当进行折抵,由于最低的十级伤残的等级系数为10%,因此八级伤残在考虑参与度的情况下连十级伤残的等级系数都未达到,故在进行累积计算时,可以酌情参照十级伤残的附加指数2%,并应低于该指数,本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系数应在20%-22%之间进行裁量。第三种观点认为九级伤残的计算系数为20%,八级、九级并存的为32%,因八级伤残致使系数增加了(32%-20%)=12%,由于八级伤残
3、的损伤参与度为15%,故增加的12%中有15%系机动车造成,12%×15%=1.8%,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系数应为20%+1.8%=21.8%。[评析]目前,在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中被害人同时构成多个伤残的情况日益增多,其中某个伤残有损伤参与度的情况也屡有发生,伤残赔偿金的系数如何计算值得探讨。1.如何认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中的损伤参与度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渡边富雄提出,后来在实践中逐渐被采纳,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就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医学界也借鉴了该概念,在伤残鉴定中会引入该概念。在复杂的人身
4、伤害案件中,通过专业鉴定进行损伤参与度的数字量化描述对于案件处理的作用日益显现,其意义在于在责任归属的因果关系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借助该鉴定来正确的划清责任的范围。42.存在损伤参与度的情况下伤残等级叠加的方法探讨依据目前的审判实践做法,机动车事故造成一人多个伤残的,以高等级的伤残确定最高指数,低等级的伤残确定附加指数,由此得出残疾赔偿系数。而在存在损伤参与度的情况下,伤残等级系数的计算,既要考虑到受害者所构成的最高伤残等级以合理确定最高等级指数,又要考虑到损伤参与度所评定的损害行为对于该等级伤残的关联程度。上述第一种观点的做法是将八级伤残的系数及损害参与度与九级伤残的系
5、数直接相加,没有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规定的指数叠加,因此这种做法值得商榷。第二种观点考虑到了系数的叠加,但在最高伤残等级指数的确定上采取了折抵的方法,将八级伤残的系数折抵为十级伤残,从而将九级伤残的系数作为最高伤残等级指数,有违最高伤残等级系数的确定方式,也是值得商榷的,且该方法仅能确定幅度不能得出具体系数,不利于实践中的采用。4第三种观点首先确定最高等级指数和附加指数,得出无损伤参与度情况下此种伤残叠加后的指数。然后计算排除存在损伤参与度的等级后,所能构成的赔偿指数。两者相减反映出因存在损伤参与度的等级所增加的指数。再考虑该指数的损伤参与度因素,
6、得出加害行为对该指数的影响程度,最终计算赔偿的指数。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所提供的思路。3.对上述第三种计算方法的检验上述第三种方法是为了解决个案问题而提出,其妥当性和适用性需要其他案件的检验。一般来说,如果高等级的伤残存在损伤参与度,则最终计算的系数应低于单一构成高等级伤残且无损伤参与度的情况,如果低等级的伤残存在损伤参与度,则最终的计算系数一般应高于单一构成高等级伤残且无损伤参与度的情况。试再举其他情况予以检验,如伤残分别为五级和七级,其中七级的损伤参与度为80%,则采用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赔偿系数为61.6%,该系数高于仅构成一个五级伤残时的指数60%,低于无损伤参与度
7、时的系数62%,较为合理。若五级伤残的损伤参与度为80%,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系数为57.6%。该系数低于五级伤残的最高系数60%,也是比较合理的。(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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