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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体改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和出售等改革过程中,档案如何处置,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
2、彻执行。 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凭证,对于今后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凭证作用,因此,做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十分重要。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档案局反映。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
3、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4、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
5、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第七条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
6、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
7、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九条3档案移交和寄存的目录,由交接方和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分别保存在交接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档案处置工作结束前,档案库房、设备、装具及必要的办公用具等,不得挪做他用。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费。第三章档案的归属
8、和流向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 (三)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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