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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隐患点监测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南新镇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在每年汛期中负责对某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按照现已实行建卡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原则上每个点设置一人。其中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隐患点,可根据情况每个点设置两人。新增
2、加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补充设置。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由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落实。第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民小组干部或村民; (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三)、有高度负责和热衷公益事业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能够适应地质灾害定时巡查、监测和记录工作需要。 第六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每年汛期中(5月1日至10月30日),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
3、点监测,定时巡查,做好记录; (二)、定时向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报告监测、巡查和记录情况; (三)、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机关、学校、厂矿、村民发放《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其它有关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四)、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出规定的报警信号,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第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置,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连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八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每年汛期中,由镇国
4、土资源所在州、县下达的地质灾害监测补助经费中,按工作量大小每人每月补助误工费50元到80元。 第九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在工作中所必备的钢尺、记录本、雨具、手电、报警工具等,由镇国土资源所统一购置发放。 第十条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将该年度所落实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名单上报,汛期中新增加设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将情况上报。 第十一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管理,认真发挥好监测人员的作用。要把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情况、履职情况作为地质灾害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
5、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镇国土资源所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应每年培训一次,培训工作要在汛期来临前完成。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方法;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州、县各级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监测是一项涉及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也是当地干
6、部和群众应尽的义务,因此,地质灾害监测人员与国土资源部门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镇国土资源所在确定监测人员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导,帮助指导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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