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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海委审批权限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海委审批权限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委审批权限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河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
2、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997﹞128号)、《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7号)、授权海委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有关水利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有关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除执行本规定外,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国家其他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四条建设项目不得降低河道(蓄滞洪区)行洪和调蓄能力
3、,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水工程及水环境安全,不得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第五条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小型但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防洪(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须由具备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10—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小型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须由具备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承担。第六条在由国家防总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等蓄滞洪区内和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于未来河道
4、冲淤演变预测、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确定,应通过物理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与原型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取得。采用的模型试验方法应符合《河工模型试验规程》(SL99-2012)等相关要求。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应包含防治与补救措施。《评价报告》须对防洪工程的影响提出明确的影响内容和范围,并对工程量进行初步估算。防治与补救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所需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体工程投资。第三章跨河建设项目第八条建设项目如跨河桥梁、缆线等应采用全桥方式跨越河道,其他类型跨河建设项目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九条新建桥梁选择
5、桥位须满足以下要求。:1.(一)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汊、古河道、急弯、汇合口等河段。2.(二)避开规划保留区。3.(三)避开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源取水口、河道险工险段、水文观测断面、防汛设施等。—10—第十条桥梁建设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一)1.桥跨总体布置。在山区河道上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径应不小于30米,平原区河道建设项目跨径应适当加大。桥梁应采用一跨跨越河道主槽的方式。2.(二)桥梁与河道交角。桥梁跨越河道应使桥梁轴线与中高水流方向垂直,偏差不超过5°或采用一跨跨越河道的方式。3.(三)梁底高程。桥梁
6、梁底高程应高于已批准的设计防洪(潮)水位,并满足防洪超高要求。跨堤处梁底高程应高于现状或规划堤顶高程。有通航要求的河道,通航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要求。4.(四)桥墩布设。桥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不宜布置在河道主槽内。当确需布置在堤身背水坡时,必须进行专题论证,满足堤身抗滑和渗流稳定的要求。同组桥墩中心线(非圆形支墩的桥墩轴线)应为顺水流方向布置。桥梁桩基承台(或系梁)顶高程应分别在河道主槽和滩地最大冲刷线0.5米以下。冲刷线计算结果选取以河道防洪标准下现状河床底高程与规划河床底高程数据低值者为准。5.(五)桥梁与堤防交叉方式
7、。桥梁跨越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确需平交的不应降低堤顶高程,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并应对两者连接处进行专题论证。—10—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堤防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4.5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采取平交方式跨越堤防的,桥梁两端与堤顶道路衔接段应按不低于公路标准与堤防平顺连接,即桥梁两侧应至少设置50米水平连接段,通过纵向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与堤防连接,并采取措施满足防汛抢险通道畅通的要求。6.(六)同一河道桥梁间距。同一河道桥梁间距应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倍。对于确需减小桥梁间距的,相邻桥梁应对
8、孔布置且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治与补救措施。第十一条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开堤身(河道岸坡),以免雨水排放造成堤身(河道岸坡)冲刷,影响堤防安全。第十二条桥梁附属设施不得布置在河道内。第十三条跨河建设项目阻水比、壅水等控制参数。(一)1.桥墩阻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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