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法律救济途径

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法律救济途径

ID:13430764

大小:35.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7-22

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法律救济途径_第1页
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法律救济途径_第2页
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法律救济途径_第3页
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法律救济途径_第4页
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法律救济途径_第5页
资源描述:

《农村征地拆迁制度缺陷及法律救济途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及相关建议摘要:征收和征用农村土地在当前仍然是新增建设用地和扩大城市规模的主要途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唯一合法性途径。但我国有关农村征地拆迁的法律制度零散分布于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且大部分规定原则性较强,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存在着征收范围不明确、征收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偏低等漏洞缺陷,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愈发突出尖锐,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当前的征地制度规定,切实发挥行政救济和司法保障在农村征地拆迁中的维护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关键字:征收拆迁司法保障行政救济随着我国城镇

2、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规模越来越大,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愈演愈烈。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主要原因,其根源在于我国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本文就当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略述一二,错误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指教。一、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17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划定了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界限。但同时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进行严格的

3、限制。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此可知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尚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转,必须先经地方政府组织征收、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交易。当下的农地征收,多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启动征地程序,待农地征收完毕后,政府再在土地市场

4、上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政府对农村集体的补偿以土地原农业用途时的产值为基本依据,主要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费用与政府出让所得相差甚大,以2014年山东省某地征地拆迁为例,每亩农用地的征收费用约为1217万-30万,而通过市场公开转让所得出让金为300-600万/亩,其中差额的大部分收入地方政府囊中,这也是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征收的主要原因。二、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存在的漏洞缺陷1、农村土地征收范围界定不清晰。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在土地管理法

5、、物权法等具体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清晰明确界定征收与征用的范围,而现实实践中地方政府多热衷于征收,而实行征用的情况寥寥无几。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而征用是使用权的让与,征用并不改变土地由农村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征收与征用的范围需要明确的法律界定,而不是由地方政府自由裁量决定。2、作为土地征收标准的“公共利益”范围需要严格限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实行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先决条件,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标准。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

6、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7。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是否合乎宪法关于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有待商榷。大量的商业、住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以快速推进城镇化为名,纳入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其本意可能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土地,但却明显违背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合法性的先决条件。从目前我国各地征地的实际情况看,但凡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都必须先经政府征收,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作无限放大的解读,任意放大土地征收权,谋取地方利益。3、土地征收程序有待进一步改进。首先我国土地征收补偿17安置方案的制定缺乏公众参与。依据

7、现行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方案仅需当地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无征收方案事先征求农民意见的规定。另外,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对补偿和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在公告过程中政府应听取农民的不同意见,被征地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但此规定虽规定了村民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是对听证会的召开程序、不同意见的采纳以及对安置补偿方案的影响都没有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政府作为征地方和补偿款支付方,由其单方确定补偿金数额,有违中立性,可信度降低。其次土地补偿金在农村集体内部分配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8、在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但法律并没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