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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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

2、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第六条[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

3、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81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

4、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

5、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

6、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第二

7、十条 [风险提示]81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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