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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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因此,《公约 》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of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

2、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公约》与《通则》的目

3、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4、。二、适用方式不同《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方式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效力。在缔约国的当事人没有明文排除适用公约或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时,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应该适用《公约》。但目前《公约》的缔约国数量有限,而且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以作保留,拒绝接受某些 条款,所以《公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此外,《公约》的内容不够完善,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又不得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而《通则》不是以国际 条约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国际重述(internationalrestatement)

5、的形式详尽阐述合同法普遍通行的原则。即“用非立法的手段统一法律”(unificationoflawbynon-legislativemeans),并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表述。同时,《通则》的非强制性可以使它能更灵活地被接受;《通则》的条文富于弹性,又使得它能较广泛地被接受。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得以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通则》适用于其所订立的合同[4]。三、《通则》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比《公约》更全面、具体1.《公约》并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5],而《通则》明确“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并且包括例如

6、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4[6]。2.对于损害赔偿,《通则》要求在确定受损害方有权得到的赔偿时,应考虑到受损害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考虑到受损害方因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7]”《公约》的条款内容却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形。3.《通则》对损害的认定有“确定性程度”的要求[8],规定“赔偿仅适用于根据合理的确定性程度而证实的损害,包括未来损害”。同时,《通则》还允许机会损失的赔偿,“可根据机会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来确定”。而《公约》没有这样的要求。《通则》这样的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4.对于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公约》没

7、有规定,但是《通则》却明确“损害赔偿金既可以用表示金钱债务的货币确定,也可以用遭受损害的货币确定,以两者中最为适当的货币为准”[9]。5.关于损害赔偿中的“利息”,《通则》比《公约》详细具体。《公约》规定受损害方有权收取利息,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办法。相比之下,《通则》规定未付款项的利息的计算期间为从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支付时止。对适用的利率,《通则》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确定方法。首先“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主要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如果付款地无此利率,“则为支付货币国家的此种利率”。如果都没有时,“应为支付货币国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

8、10]。四、《通则》涉及的合同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比《公约》全面《公约》对合同领域的不少法律问题,诸如“合同的效力”、“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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