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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保持机动车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清洗保洁
2、活动及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规划、土地、交运、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基本职责是:(一)编制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拟订管理规范;(二)统一印制与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有关的单据;(三)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四)负责其他需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第五条(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以及国道、干线公路上
3、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对机动车车身和底盘明显粘带尘土或者泥浆等污物未清除的;车轮粘带泥浆等污物影响道路整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别根据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但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特殊货物的机动车除外。第六条(单位车辆保洁要求)有机动车的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对车容不洁的车辆,应当由驾驶员自行清洗后,方可驶离单位。有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的单位应当配
4、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第七条(机动车清洗企业设置原则)机动车清洗企业清洗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污染、确保道路通畅”的原则设置。设置清洗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第八条(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的条件)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二)有设立机动车清洗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有必要的资金;(四)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
5、的作业和服务设施;(五)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第九条(办理备案)申请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机动车清洗企业的改建、扩建)机动车清洗企业改建、扩建,应当符合规划、市容环卫、环保、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机动车清洗要求)机动车清洗企业不得在道路上设卡强行拦车清洗。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制定机动车清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第十二条(损坏赔偿)因机动车清洗企业清洗造成机动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的,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
6、负责赔偿。第十三条(污物处理)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应当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第十四条(清洗收费标准)机动车清洗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出具统一发票。第十五条(统计要求)机动车清洗企业应当建立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如实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清洗行业统计表》,按时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
7、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设置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清洗
8、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机动车清洗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外,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处罚程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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