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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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将原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勘查许可

2、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恢复植被;在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的,处以勘查项目资金30%的罚款,最多不超过10万元;“—9—(二)无证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罚款数额低于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罚款;“(三)越界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

4、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5、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内、国外投资者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6、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勘查、开采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除外。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和矿山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应加强矿山生产安全工作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九条

7、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第十条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一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登记,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和区块范围图;(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9—(四)勘查项目所需资金证明;(五)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批意见或专家

8、论证意见材料;(六)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须经市地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跨市的勘查项目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直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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