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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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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政策环境中的警务公开信息研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与实行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保障我国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加入to后必须遵守的规则之一。可以说,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内在的动力,也
2、有外界的压力;不仅是改革、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由之路;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步骤,也是贸易国际化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国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建立健全并切实推行与之相应的警务信息公开制度。警务信息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传播或发布协调、处理警察关系的各种相关信息,向公众提供非保密警务信息检索的专门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相比,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关于警务信息公开问题,历来都存在着观念、
3、制度以及方式、方法选择等方面的争议,这不仅使之成为警察理论创新的领域,也使之成为急待突破的警务实践问题。为了确保警务信息公开的合法、合理和有效,公安机关应该在过去推行有限警务公开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这项制度法律化、规范化、系统化、实效化、操作化,不仅为本机关工作的有利开展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更重第25页要的是方便人民,服务社会,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认同、支持、满意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形成新的、更有效的社区违法犯罪防控体系和机制。基于这种认识,以新的相关理论为指导,通过对传统的公安宣传模式分析,讨论了
4、警务信息公开的基本问题,为警务信息公开提供了可选择的理论原则和运行路线。一、正确认识警务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科学把握警务信息公开的特点公安机关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信息是政府信息中与社会公众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内容之一,警务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母系统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子系统。警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是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一方面,警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性质、理论、技术、目的、依据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是一致的,在具体内容上也决定于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就谈不上警务信息
5、公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警务信息公开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警务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警务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便不可能完备,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便不可能彻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便不可能完整。然而,由公安机关及其警务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警务信息公开同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在主体、对象、内容、直接目的、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一)警务信息公开的主体具有主次性和权威性公安机关是国家特殊的行政机关,它拥有治安行政权力的同时,还拥有一定的刑事司法(执法)权,担负着预防
6、、控制、打击违法第25页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重任,并具有与此相对应而且其他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多种特性。由此所决定,公安机关既掌握着警察关系领域的大量的公共信息,又是社会治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相对于社会公众,它在社会治安领域中处于绝对的信息强势地位。因此,在大多数情形下,警务信息公开都是以公安机关为主体进行的活动。公安机关是警务信息的生产者和主要的拥有者,也是警务信息公开的主要规划者和权威执行者。二)警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警务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公安机关为实
7、现其社会价值和本组织的目标,努力创造最佳的组织状态和警务外部环境而进行的警务信息传播、回馈、再传播、再回馈活动。因此,警务信息公开的对象既包括组织外的社会公众也包括组织内的公安警察。就组织外的社会受众分析,警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可以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一般对象是指警务信息公开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整体,可以说任何一项信息公开活动都是针对社会公众进行的,具体对象的范围可能一定,身份可能特殊,但它总是包含于社会公众这一概念之内。可见,警务信息公开同政府信息公开在一般对象方面并无本质不同,警务信息公开所应致力研究
8、的是其特殊对象。警务信息公开的特殊对象是指每一项具体的信息公开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公安机关关于外来人口管理制度、措施、方法等信息的公开,其主要对象就是外来人口这一群体;关于机动车辆管理信息的公开,其主要对象就是拥有或即将拥有机动车以及其他对此信息有需求的特定的群体。显然,警务信息公开的对象具有群体性和局域性,不是仅指某一个体,而是具有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指涉特性的若干人组成的若干亚群体的集合。显然,由社会治第25页安问题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所决定,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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