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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评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浙宏(B)2017-07号浙江舟山龙源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50号二○一七年三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浙江舟山龙源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舟山龙源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国家环境保护部监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
2、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
3、.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2、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113、环境质量状况234、评价适用标准27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0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337、环境影响分析34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379、结论与建议38附件:附件1公司营业执照;附件2房产证;附件3厂房租赁合同;附件4现有项目环评批复;附件5噪声监测报告;附件6环评公示;附件7公示证明;附件8环评文件确认书。附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浙江舟山龙源双龙
4、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浙江舟山龙源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浙江舟山龙源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宁联系人刘海洋通讯地址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创业园昌欣路9号联系电话13575612932传真/邮政编码316041建设地点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创业园昌欣路9号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建设性质迁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3468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800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8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0.8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1%评价经费
5、(万元)/预计投产日期2017年3月1.1项目背景浙江舟山龙源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成于2013年8月,位于定海区盐仓街道沿海路6号A区,系租用浙江龙源四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瓶包装设备生产和销售,年产各种瓶包装设备290台、瓶包装自动生产线(组合机)40套。该项目于2015年9月补办环评手续,同年10月由定海区环保局以定环建审〔2015〕57号通过环评批复,尚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出于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建设项目搬迁至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创业园昌欣路9号,租用舟山市中立船舶配件有限公司部分厂房进
6、行瓶包装设备生产和销售,厂区占地面积约8000m2,使用建筑面积约2320m2,与搬迁前相比减少了钢材机加工工序,并扩大了生产规模,即外购已加工成型的钢材部件和电气零配件进行装配,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各类瓶包装设备315台、瓶包装自动生产线(组合机)50套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K机械、电子——7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中的“其他”,故本
7、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37电话:0571-85151911浙江舟山龙源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浙江舟山龙源双龙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50号)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现场勘查、监测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分析和计算,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报定海区环境保护
8、局审批。1.2编制依据1.2.1有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2016年9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主席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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