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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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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草案会签稿)德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6月13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二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预警和应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进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对策】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
3、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使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19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专职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第一条【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绿化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
4、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提高城乡绿化率、森林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三条【鼓励支持政策】本市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四条【限期达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与组织实施计划,并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第五条【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及控制指标19分解】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削减重点大气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第一条【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第二条【负面清单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
6、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第五条【排污交易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并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19第一条【错峰生产制度】本市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实施错峰生产,减少或者停止直接
7、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减轻大气污染。第二条【责任人约谈】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市政府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8、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四条【工作衔接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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