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油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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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关单位:  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装卸油品码头防火  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 JTJ237-99,自1999年12月31日起  施行。1985年2月发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  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和中交第  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系在原行业《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内  容包括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

2、防火措施、灭火  系统和电气等。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于1985年2月颁布,执行该规范十几年来,  对我国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起到了指导作用。随着我国油品码头的建设和发展,装卸  油品种类增多,码头装卸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及运输船舶的不断更新,防火设计积累了较为丰  富的经验,因此对《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增加了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  计和水幕装置设置规定;补充了有关防雷、防静电方面的内容;调整了防火间距;修改了泡  沫量和冷却水量的计算方法;取消了码头上惰性气体系统。  本规范7章1

3、8节,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交通部公安局、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  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  函告中交第,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其修订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1 总则  1.0.1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油品码头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经济合理和方便使用,制定本。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原油、成品油码头以及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  码头的防火设计。临时性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应参照执行。液体化工品

4、码头除灭火剂的选择  外,可参照本。  1.0.3 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2 术 语  2.0.1 油品 是指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油气。  2.0.2 液化石油气(LPG)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至2.0倍液化的  烃类混合气体。  2.0.3 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  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4 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将泡沫供给、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 

5、 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  2.0.5 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消、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  2.0.6 水幕由水幕、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隔热设施。  2.0.7 围油栏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2.0.8 国际通岸法兰  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国际标准接头。  2.0.9 监护在输油作,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立即实施救助的能力。  2.0.10不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5464)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  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  2.0.11难

6、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  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2.0.12阻燃性材料  用可燃性材料作,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  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  微燃立即停止。  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0.1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油品危险性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

7、位与相邻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②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泊位的  间距不应小于150m;③对500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  4.2.2 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    注:①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  ②当相邻泊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③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  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4.2.3 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铺地上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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