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律审视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律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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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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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律审视安徽大学法学院吕清正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直颇具争议,社会影响功过参半。正面效应在于,在职教师利用课外时间补习,可以强化成绩优异学生的知识,也可以帮助成绩欠佳的学生补缺补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课堂教育无法因材施教的缺憾。我国优秀的教育资源比较匮乏,尤其是中小学教育,师资力量分布极不均衡,在考试成绩决定前途、人才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有偿家教”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可以满足学生家长对优秀教育资源的追求。然而“有偿家教”产生的负面效应也很大,由于利益驱动和缺乏规范,个别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尽职尽责,不完成全部的教学内

2、容,促使学生参加课外补习班,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败坏了师德。正是“有偿家教”现象的普遍和广泛影响,部分地方教育部门严令禁止,但是效果甚微,有些地方曾尝试开禁,然如何规范又成为难题。一、法学语境下“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词语,并非法律概念,也不能准确地反映内涵。“家教”,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第一种含义是“家长对子弟进行的关于道德、礼节的教育”,第二种含义是“家庭教师的简称”。“有偿家教”中实施教育的不是家长;教师上课地点未必在家里,可能是在校外培训机构,学生的数量往往不止一个或几个,也

3、很难称上“家庭教师”。“有偿家教”更多强调的是“有偿性”,没有涉及主体、时间和行为的特征。我们不能片面夸大“有偿性”对师德的败坏,市场经济社会,国家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合法报酬,“有偿性”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笔者以为法律中使用“不正当的教师业余执教行为”更为准确。界定教师业务执教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关键在于教师有无利用职务便利获得不正当利益。教师在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校际互聘、校外兼职等是合理合法的,而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劝说、引诱、胁迫等手段促使学生参加课外有偿辅导才是受道德和法律谴责的行为。因此,不正当的教师业余执教

4、行为可以界定为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组织、劝诱、胁迫等手段促使自己的学生参加课外有偿辅导、严重影响正常的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业余执教行为。“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与“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是不正当的教师业余执教行为的重要特征。具体情形包括:(1)在职教师组织、参与自己学生的有偿性课外辅导;(2)在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生源进行有偿性课外辅导;(3)在职教师为退休教师、其他在职教师或者社会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4)其他情形。二、我国“有偿家教”的相关规定及评析我国对“有偿家教”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大多实行“一刀切”,即严令

5、禁止“有偿家教”。部分教师抵触情绪比较明显,也阻断了学生补差补缺的合理需求。具体而言,相关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一刀切”是有关部门处理问题简单化的表现绝大多数规定是不区分正当与不正当“有偿家教”的“一刀切”,只有部分规范性文件强调“利用职权之便”的特征,如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也有少数地方实施严格限制,尤其是公办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我国优秀教育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少数中小学校集中了大部分优秀教师,“有偿家教”(选自《教学与管理》201

6、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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